深圳一企业员工如厕须带“离岗证”且限次数和时间?回应:若属实将纠正

深圳一企业员工如厕须带“离岗证”且限次数和时间?回应:若属实将纠正

谁都不爱 2025-02-23 行业报 30 次浏览 0个评论

近日 ,刚刚经历离职风波的小刘(化名)向澎湃公众互动平台“服务湃”(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他此前就职的爱仕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限制员工的如厕时间和次数,每个员工4小时只能去2次,每次不超过7分钟。此外,该公司要求员工每日工作12小时,迟到还将面临200元一次的罚款。

因无法忍受公司的“高压管理”,小刘在入职一周后选择离职,但被扣罚了部分工资。对此,爱仕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小刘所称的限制如厕时间等情况逐一进行了否认,但表示“如果有个别部门设定了此类不合格规定,我们将立即予以纠正。”

目前,深圳市福海街道劳动办已介入调查,并针对该公司超时加班的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公司限制员工如厕时间及次数,上厕所须持“离岗证”

据小刘介绍,他于今年年初入职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爱仕达电子工厂,但入职后发现该工厂管理不人性化。车间管理严格限制了员工的如厕时间,每4小时只许去2次厕所,每次不能超过7分钟,同一时间只允许2人去厕所。员工去厕所时,还必须携带“离岗证”,待该名员工回到车间后,下一名员工拿到“离岗证”,才可以去厕所。这样的规定让小刘感到难以接受。

上厕所时需携带的“离岗证”。

据小刘提供的一段录音显示,一名工厂管理人员声称:“4个小时就去2次,不要去得太多了,去的时间最多不要超过7分钟。之前就只有四五分钟,现在给你们7分钟了,已经是足够的时间了,不要去那么久。”

小刘向澎湃新闻提供了一张印有绿色卡片的照片称,该卡片就是“离岗证”,上厕所时必须携带。小刘说,除限制上厕所时间之外,工厂每天工作12小时,期间没有午休等休息时间;第一次上班迟到罚款50元,第二次及之后就按200元一次罚款处理。

对于罚款一事,小刘提供的录音显示,上述管理人员声称“吵架的(罚款)200块钱一次;让我抓到另类的、乱动的、哈哈大笑的、混日子的,我把你这一天工资全部扣完”。

公司否认限制员工如厕,称若有此类情形将纠正

因无法适应公司的“高压管理”,小刘在干满一周后辞职。但公司以“没干满工期”为由,提出扣除小刘300元的工资,小刘在离开公司时仅收到了工资300元。

街道办受理反馈。

对此,2月23日,澎湃新闻拨打爱仕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电话核实情况,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据广东广播电视台2月21日报道,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如果员工上班迟到,超出十分钟,每次扣款5元,所有考勤都在电子系统里有留痕,公司没有授权任何人擅自提高罚款。而针对小刘反映的限时如厕和顶格罚款问题,公司负责人都予以否认:“首先在公司制度方面,我们始终坚持8小时工作制,超出8小时的加班,我们都会严格按照计时系统核算确保每一分钟的加班报酬都能落实在工资里。关于洗手间使用问题,公司没有设定过任何时间限制,如果有个别部门设定了此类不合格规定,我们将立即予以纠正。”

对此小刘表示,自己反映的情况均属实,辞职后,他曾向深圳市12345热线投诉反馈,福海街道劳动办随即介入调查。小刘提供的审核办结通知截图显示,目前劳动办已针对该公司超时加班相关的违法行为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公司限期整改,“经当地劳动部门协调,我已经拿到了应得的全部工资共计1079元。”

律师:限制如厕次数侵犯员工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

针对该事件,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限时限次如厕”,既有悖人性又违反法律。根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包括使用厕所的便利。企业限制员工上厕所的次数和时间,侵犯了员工最基本的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是对员工人格权的侵犯,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因此,企业不该规定员工上厕所的次数和时间,应该尊重员工的生理需求,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赵良善说,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只在以往政企不分的时候才有法律依据,因为当时企业多少有点行政机关的性质,正如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进行罚款。但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布第516号令明确废止该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由此,用人单位丧失了罚款的权力,员工和用人单位地位平等,用人单位根本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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